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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尝试

2004-8-18 9:10 孔繁荣 【 】【打印】【我要纠错
  2003年我分处尝试将分局某铁路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分处派人参加并对审计全过程进行监控。

  此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该铁路住宅小区建设外包工程送审金额93,787万元,审减金额近1亿元。采取此种方式有以下几点启示:

  1、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外发包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形式是可取的。目前,一方面铁路内部审计机构,工程技术力量有限,另一方面一些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并非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而施工单位则是非常专业,特别是在如何抬高工程价款、如何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经验明显优于我们。另外作为建设方内审部门,对施工方竣工结算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缺乏法律支持,其公正程度会被施工单位质疑。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且他们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无论在熟知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政策、法规方面,还是在与施工单位的“谈判”技巧方面,我们都可以借鉴其长处,来弥补我们的弱项,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减少损失。另外还可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力争使内部审计工作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2、内审机构对委托审计的全过程应负起监控职责。目前社会审计机构良莠不齐,不同事务所在资质、信誉(业绩)等方面差异很大。内审机构应在委托合同的签订、送审工作程序等环节上给予监督控制,并凭借内部审计的职业经验及熟知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优势对其审计结果的质量给予评价认定,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就对外发包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委托事务所审计,内审机构对整个过程的监控点归纳为以下几点:(1)对建设单位而言(内审机构所管辖范围),首先是监控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二是指导建设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其中主要项目为审计收费标准的确定,力争以最低审计付费,取得最大效益;三是要求建设单位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按事务所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资料,同时负责施工单位与事务所的联系工作;四是对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结算要求建设单位先审核,再提供给事务所。将施工单位明显多报的项目剔出不计算审减金额(审计收费主要是按审减金额乘以商定比例)。事务所完成审计项目后,计算的审减金额,要求建设单位应逐项核对其是否正确,以避免多支付审计费用。(2)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一是监控事务所全面履行协议,要求按时完成审计任务;二是规定审计人员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接触,需要向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时,必须有建设单位人员陪同。不许接受施工单位宴请等;三是要求事务所派出的审计组分阶段写出书面小结,定期向审计分处通报审计情况。

  3、参与审计过程,是提升内审人员综合素质的良机。内审人员参与审计过程,一方面可以通过了解情况,对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加以监控,对其审计结果的质量给予评价认定,便于今后择优选取事务所,防范损失和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审计实践(参加事务所与施工单位的“谈判”、在事务所派出的审计小组与建设单位间沟通情况等),内审人员业务能力会得到提高,同时通过与社会审计人员共同工作,还可以学习掌握并借鉴社会审计的一些好方法,从而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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